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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,如何用好监事会?

经济观察报

张银平/文监事会是监事发挥其功能的法定公司组织,是公司管理和经营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法定常设机构。通常,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的权力及相应的职责,并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及承担的职责,对公司的董事会以及管理层运营的公司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。

监事会构成及特征

监督、监察制度源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。各个国家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称谓也各不相同,有的称为“监事会”,如中国,有的称为“监察委员会”,如日本。当公司的监督机构仅有一人构成时(如日本),就叫“会计监察人”或“监察人”。但无论何种称谓,监事会本质上都是受聘于公司的股东会而对公司董事会、管理层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法定机构。

监事会通常有3个基本特征:第一,是公司的法定机构。不过,日本公司法规定,一般公司采取监事的独任制,而股份公司采取集体制;法国法律则规定公司既可以采取独任制,也可采取集体制。第二,随着现代公司的大发展,对公司的监督权力逐渐让渡给专门的监督机构或监督个体,至此,公司中的“三权分立、相互制衡”的体制确立起来。第三,监事会独立行使监督权。与董事会并行,监事会同样独立行使监督权,不受董事会及其他机构的影响,共同向股东负责。而德国的监事会与众不同,对董事会则有领导权。

另外,监事会能否有效实施监督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:1.独立性。监事会拥有不受其他机构或个人干扰而独立行使监督活动的权利。2.平等性。在监事会内部,每一位监事都具有平等的监督权利,所有监事对公司财务报表、业务经营活动记录均有平等的无差异的监督权。3,全面性。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,重点则在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。不仅要有事后监督,还要有事前、事中的监督。因此,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具有独立性是他的显著特征。而公司的董事、经理人员等实际控制人不得兼任监事。通常监事是由股东的代表出任,也可以从外部聘请,即外聘监事,也可从职工中选拔,即职工监事等等。

另外,各国监事会的职权,也就是说公司监督机构所具有的权力在各个国家有很大的差异。在日本,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作监察报告和决定检查方针、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的调查方法以及其他有关监事职务执行事项。

谁能成为公司的监督者

在现实的公司制度中,由于各国法律传统的不同,不同国家公司的监督机构设置存在很大差异。一些国家如德国等欧洲国家设置了处于最高地位的监事会;在日本、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等就设置专门与董事会有平等地位的监事会;而在英、美等国虽然没有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,但在董事会下设置了专司监督职能的委员会。

有学者曾系统地研究了公司的监督者,认为由谁来监督管理者是公司治理中最重大的问题之一,那么,谁是适合作为监督者呢?他们提出了3个标准,即是否有最多信息、是否与公司的经营具有密切性和是否具有独立性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,公司的大股东、大债权人、独立董事、管理层自身,以及社会中的其他利益和相关者都能成为合适的监督者。

一是大股东作为监督者。在一些国家的公司,由于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等方法来收集与监督管理者有关的信息,相对而言拥有比较多的信息,所以大股东最适合作为监督者;大股东与公司经营有密切联系形成了共同体,他们十分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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